#煮肘 二妞妈#
大家对首父判决书的所有误读,都可以用四个字来解释:“举证责任”。
1、 备注写“借款”都不好使了?!
A、 借贷关系和所有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一样,都需要有双方明确表示出来的意图。但“意图(我们法律黑话叫‘意思’)”虚无缥缈,只能靠外在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语言、文字、微信记录、邮件、动作。
B、 写一个“借款”,当然是个有利的证据,明确表示了债主的意图(“不是白给,不是货款,不是劳务费”),但这只能说你发了一个好球,对方完全是可以把球回过来的(“胡说!明明是买游艇的尾款!”附了一个游艇的天猫购买记录)
C、 这道理很简单。前两天有个网友的评论太精彩了:“写着‘借款’就是借款了?你买个包子,给店主转账三块钱备注写个‘借款’,然后去找他还钱试试?”
D、 有朋友问了,那为什么很多时候,转账写了“借款”就真的被认成借款了?朋友,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些确实就是借款呢?所以欠债的人举不出游艇或者包子的购买记录啊?这就是借钱界的幸存者偏差啊少年。
E、 好,回到首父案中,女方提出的反证是什么呢?
F、 很简单,就是我和你一起过日子、养孩子、买房子,逢个520、纪念日伍的,就转个几亿花一花,现在有很多钱混一起了,法官也蒙圈了,转回头觉得原告你仅凭“借款”两个字,是没办法给你们作为情侣的共同生活期间的财务状况指条明路的,所以双方打了一个平手。
G、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这个判决,不是说明法律偏袒女性,也不是说明法律偏袒欠钱的人,是觉得这次双方在举证问题上,打了一个平手。
H、 为什么这么说?丢了三个亿叫“打平手”?因为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改变现状”。如果胜诉了,就可以把现状改变;如果败诉了,法官就维持现状。法官不是觉得女方应该从男方那儿拿三个亿,而是觉得在“你男方已经给女方打了三个亿”这个现状上,男方没能说服法官判女方把三个亿吐出来,所以法官只能摊手。
I、 反过来,如果男方根本没转给女方三个亿,这时女方去起诉男方,说曾经许诺过三个亿,但没留下太多证据,法官也不会主动去从男方账上划走三个亿的。
J、 但这个判决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这三个亿是都说不清楚,还是能从中部分划清界线?”现在男方要求的三个亿诉求被全部驳回,咱们只能看到部分判决书截屏,也没有具体证据资料,是判断不了这个问题的。
K、 但如果承认上面的法律逻辑,就将转入更激烈的一个问题:“卧槽,中国法律居然逼着未婚男女混同财产了?!而且还逼着男方认领代孕出生的孩子?!(‘击穿美国法律!!’)”
L、 并没有,好么。
2、 未婚男女被国家按头混同财产了??
A、 这是这个判决中流传最广的误读。什么是真正的财产混同?就是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这基本上是婚姻关系的一种财产状态。说白了,老公账户上有五百万,女的账户上有五千万,但其实这五千五百万是两人共有的,相当于一人两千七百五十万(不考虑婚前财产等特殊情况)
B、 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是不是这样的呢?是不是把夫妻关系强行套到(额,这算什么关系?)上了呢?
C、 并没有。首父的那几百亿,法官没有动。(“这你还想动?!”——首父)法官只是认为,你们共同生活,有很多花销都已经混在一起了,里头有你送人家的钱,有倒手给人家帮你买房的钱,还有养孩子的钱(孩子这个问题待会儿单独聊),现在你突然要秋后算账,把里面一些钱要回来,法官说你给我个理由先啊。
D、 这就和同事之间经常转账,帮忙带杯奶茶、或者吃饭A一下账一样。有一天你突然说,其中有三十块钱并不是奶茶款,是你借出的。法官说,那你必须有足够证据把这笔乱账清干净才能说服我呢。这跟婚后财产混同一毛钱关系——或者说——三十亿毛钱关系都没有。
3、 代孕的孩子到底是什么法律地位?
A、 首先说一句,这个判决根本没有探讨“代孕孩子的法律地位”这个棘手问题,也根本不用碰这个问题,就能把案子判清楚。
B、 判决书的逻辑是,你们一起有很多共同的开销,其中包括一起养孩子。这里,当然会有人问:这些孩子能被视为他或她的子女吗?有作为子女的民事权利吗?咱国家啥时候承认代孕了?
C、 咱国家啥时候都没有承认代孕。这个判决只是指明了一个事实,就是你们二位共同花了很多钱在孩子(和其他事务)上,所以,里面有些转账目前无法仅仅因“借款”两个字就被视为需要还钱。这里根本不用界定孩子的法律身份,话糙理不糙——哪怕两个情侣一起养了只猫,也能很大程度上证明他们的共同花销、而不是借贷关系,不是吗?
D、 这里的症结仍然是那四个字:“举证责任”。法官看到的情况是,你们在为一些共同关爱的事物花钱,现在男方说有笔钱其实是借的,而不是转手让女方花销的,就需要举证来推翻之前的印象。
E、 对了,我国认孩子的父母标准是:父亲看血缘,母亲看分娩。
F、 虽然男方有血缘,但之前专门在美国签了《捐精协议》,排除了“父亲”身份了啊?居然敢击穿美国法律?
G、 这份捐精协议,大概意思是,我只是出点儿精子啊,我不是那个(些)孩子的父亲哦,不要让我负责。@Sistersinlaw 写了一篇相当好的这个问题的科普,大意是,不是签了这份儿协议就能万事大吉的。您在社交媒体上高调晒娃,父爱如山,这可能就会推翻那份协议的“捐精者”意思表示,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父亲。所以说,这还是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啊。
H、 退一万步说,就算美国法支持男方不是父亲,我们法院就必须也跟着认为捐精者不是父亲吗?不然就不尊重境外合同了?
I、 问题是,我国法律根本就不承认“父母/子女认定”是个合同问题啊。这是我国主权的重要体现,不然才是美国法律击穿我国司法系统了呢。
J、 这就好像在阿拉伯国家娶了四个老婆,回国去民政局开证明,不但不给四张结婚证,还可能告你重婚。这算击穿沙特法律了吗?好像也算吧,但击穿就击穿了吧。
4、 这个案子最被忽视的是那些孩子。
A、 吃瓜也好,科普也好,都是成年人的身外之物。但这些孩子被一种自认为的神圣使命带到世界上,卷到这些奇葩剧情里,甚至连父母是谁都被踢皮球,他们招谁惹谁了呢?
B、 有人觉得有钱人家的孩子,不需要我们操心。但咱们前段时间不还在心疼英国太子妃命太苦吗?
#百乐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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