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5-02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未参保工伤保险登记应可获社保先行支付】
#民商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法律学习铁粉福利#

这是一个很多人不敢想象、也从未想过的一种可能。在司法实务的一角,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论据充分、极具操演性的样板案例。所谓裁判说服力、沉睡法条唤醒的一种存在。

未办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替代性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情况下,很多人没有想过,还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途径。这种做法有法律条文框架性规定,有最高院权威答复意见的参考,是具有说服力的。

略有争议的是:《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未明确是否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个案答复予以肯定,但该答复非“批复”,不属于司法解释。

但本案开先河之后,相信作为后续类似情形下由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操作,阻力会少很多。

------------------------------------- http://t.cn/A6TsX5sZ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