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朋友借钱不还,法院判超过20年没有催要延长,不用还
高青县法院通报,山东淄博,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1993年10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4万元,出具借条,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2023年9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于1993年10月出具,至起诉之日已近30年,李某并无证据证实曾经进行催要,也未提供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且该案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涉案借据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王某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不用还。当然自己协商解决也可以,就是法律没有强制力了。借钱给人还是要经常催一下的。而且是留存证据的催要。没有证据相当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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