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销售空调“库存机”应更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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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家才发现,空调是3年前生产的,怎么办?
2020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公布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明确了冰箱、空调、洗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等多个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其中,空调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从生产日期计起。
购买到3年前生产的家用电器,但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消费者心理一定不舒服,法律上予以救济的逻辑,应该是认为超出出厂日期的合理期限,也超出一般消费者对空调生产日期产生的可预期信赖。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规定来看,应属于商家予以提前告知,以便消费者获得知情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消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9条规定了自主选择权;第20条规定了商家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所以,结论就是:家用电器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司法实践中,如果出厂日期超过合理期限的家用电器,不能以一种为消费者便于获得或明确知晓方式告知,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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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