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今天的一则新闻在网上引起很大争议,关于西安男子殴打辅警涉嫌袭警:
#男子殴打辅警涉嫌袭警被刑拘# 5月5日,陕西西安。碑林交警发布通告:13时许,交警碑林大队执勤一中队民警辅警在碑林区解放市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时,电动三轮车主刘某(男,31 岁)辱骂、推搡并殴打辅警杨某,造成杨某头部软组织损伤。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袭警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了确定新闻的真实准确,我又特意看了官方通报,官方表述和新闻是一致的。
殴打辅警涉嫌袭警,对,就这个说法有广泛争议了,有人说算,有人说不算。辅警算不算警?袭击辅警算不算袭警?众说纷纭。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必须从辅警的定义说起。
先上个地理课,西安是陕西的,那我就以《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辅警条例》)第三条说辅警:“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可见,辅警的全称叫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是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辅警和警察不是一回事,这是笃定的,毋庸置疑的。
该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我们通常见到的辅警是勤务辅警,本新闻事件中的辅警即属于勤务辅警。
当天该勤务辅警从事什么工作呢?从新闻可知:“交警碑林大队执勤一中队民警辅警在碑林区解放市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辅警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但必须看清此处的文字—— 一中队民警辅警在碑林区解放市场依法查处。显而易见,现场除辅警外,还有人民警察。
为什么会存在民警和辅警搭配执法的情况?《辅警条例》里有迹可循,《辅警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由此可见,此类执法检查辅警是没办法单独行动的,必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执法活动,民警和辅警在执法活动中是一个有机整体。这是网友要密切关注和领会的知识点。
不急,慢满捋。再看看袭警罪是咋回事。
袭警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条文的第五款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第一款”即是妨害公务罪,说明袭警罪本身就属于妨害公务罪,同时是从重处罚的妨害公务罪。
因此,袭警罪其首先应当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是并不(单)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而是为了维护执法权威和执法秩序。袭警罪同样也是如此,其并非是对人民警察的人身权进行特殊保护,而是维护正常的警察执法秩序,保障重要执法活动的有效运行。
当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参与到执法活动中时,其与民警即构成“执法共同体”。此时被执法人暴力袭击辅警,则同样可以构成袭警罪,道理如前文,因为袭击行为扰乱了现场的执法秩序,影响了执法活动。价值取向上深究,在作为“执法共同体”的执法活动中,仅因编制性质不同就受到不同的司法保护,也不利于用法、守法秩序的统一,此时必须同等保护。
从这个角度说,暴力袭击和警察共同执法的辅警,视同袭击警察,这从情理上也不难理解。本次事件中三轮车主殴打辅警的行为即是在民警辅警共同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此时以袭警追责,法与情均能站得住脚。
肯定有网友要追问了,辅警没有单独工作的机会?笔者明确说,辅警有单独工作的机会的。
《辅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六)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此处规定中没有“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的字样,显然《辅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活动,辅警可依法独立活动的(离开警察)。在以上单独活动中,若发生暴力袭击辅警的,就难以构成袭警犯罪了。#庄律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