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4-05-07 06:58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145】2002年10月25日,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中庆公司)承租甲方(万里公司)名下鹏程酒店,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若提前终止承租,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乙方在签约当日应一次支付第一年租金的一半50万元,另外20万用于抵免万里公司在鹏程酒店的住宿和餐饮消费,剩余30万元须在该半年内一次支付。”协议签订后,中庆公司支付万里公司租金50万元,在鹏程酒店经营餐饮及住宿服务,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2003年5月,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非典”疫情发文暂停一切野生动物交易。中庆公司以此为由将该酒店停业并撤出,并致电万里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6月,万里公司派人前往酒店索要租金,发现中庆公司已经撤出,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便与中庆公司进行酒店物品交接,但双方并未就剩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万里公司认为中庆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诉请中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庆公司辩称,有关部门防治“非典”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中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且已通知万里公司解除该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并反诉要求万里公司支付在鹏程酒店超额产生的餐费、住宿费26410元。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不影响被告客房经营与其他餐饮业务,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同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被告中庆公司的申请,考虑到“非典”疫情的发生确实导致被告遭受经济损失,且原告实际并未遭受重大损失,故应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给付。2003年12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请问:本案中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何法律依据?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