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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刑法中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表现?
答: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表明行为人在犯罪后才可能有立功表现;行为限于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等与抑止犯罪有关的举止;类型包括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
关于立功,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五种情形,即检举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包括下列情形: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由此观之,规劝者是否构成立功,是对规劝行为作出法律评价,如果规劝无效,同案犯并没有投案的,则规劝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如果规劝有效,同案犯投案的,应认定规劝人成立立功。换言之,认定规劝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在于审查判断规劝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经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的,不影响认定规劝人成立立功;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规劝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参考资料:阮静静 王泽山《坦白并规劝同案犯投案同时构成立功》(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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