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要求退55万元彩礼工资# 深圳法院判了![并不简单]】2020年5月,男子程明(化名)和女子何思(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2月在老家举办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程明回到深圳上班,何思在老家,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最终引发矛盾,二人于2022年3月分开。后程明要求何思归还彩礼26万余元以及工资款29万余元。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程明诉至法院。#同居后男子诉返还55万彩礼工资#
经法院审理——本案中,二人举办婚礼当天,程明向何思支付了彩礼现金20万元、桌面彩礼23个红包共计4.6万元,该礼金符合社会风俗习惯,法院认定程明支付的彩礼共计24.6万元。其余款项系席面等的折抵或程明家人及亲属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不相同,法院不予认可。
考虑到双方虽举办婚礼后并未登记结婚,但在婚礼后维持恋爱关系一年时间,期间聚少离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酌定何思返还程明彩礼19.68万元。
关于程明起诉何思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其他款项,属于双方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该款项性质并非婚约财产,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男方诉请返还的彩礼除上文所述外,还包括给女方本家大桌面(折合人民币2900元)、鸡鸭鱼肉糍粑等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及其他亲戚给女方的挂钱(人情份子钱)共计6899元等。但这些涉及席面及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不认定为彩礼。至于双方同居生活后,男方给女方的家用工资款项,这属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不认定为彩礼。(深圳中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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