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已退出因广告违法被罚公司##律师说法# 大家正好学习一下当下互联网广告违法的常见情形。
1.【质量虚假】对商品“质量”或服务“品质”本身作出的具有误导性质的不实陈述,或通过片面的宣传对比、尚未有定论的科学观点,或使用歧义性的语句,都可能使消费者对推介产品的认知与预期产生错误认知,这些都属于虚假的质量宣传。比如某主播声称某款化妆品获得了“诺贝尔化妆学奖”;某主播推荐不粘锅时出现“粘锅”的翻车现场。再比如辛巴燕窝事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主播仅凭品牌方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即凭个人理解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夸大其功效与含量。开设案涉直播间的MCN机构构成虚假宣传,被处以罚款90万元。
2.【品牌虚假】利用仿冒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比如使用知名网红的店铺名、域名;比如,服装或提包品牌款式、设计仿冒大牌,实际使用质量较差的材料代替原品。
3.【流量造假】“流量造假”“刷单炒信”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电子商务法》第1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相关规定,将“虚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及组织虚假交易”认定为虚假宣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规制的正是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因“流量造假”“刷单炒信”行为受到市监局行政处罚案例不少。比如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美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涉案当事人直播间标识观看人数与实际观看人数相差甚远,严重不符合实际数据,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被处以罚款并没收广告费用。
4.【探店达人】通常是MCN机构接受相关店铺委托后拍摄,但旗下“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社交平台进行店铺分享,意图通过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此举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23年5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如果此类变相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市监局是可以依据《广告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
因虚假宣传,不仅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商家作为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还需要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同时需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广告业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MCN机构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杜绝违规广告以及一些较为隐蔽的违法推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