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律师 24-05-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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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东路71号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安置房源严重不合格,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改建地段、就近地段的安置权。黄浦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地块包括:松江南地块、松江佘山地块、浦东惠南民乐地块、奉贤南桥地块、嘉定黄渡地块、青浦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徐汇馨宁公寓。
被征收房屋107.39平方米,结合国务院、上海的规定,黄浦区政府没有提供一套合格的安置房源,均不符合改建地段、就近地段的要求,作为旧改项目却没一套回迁安置,即便是相邻的徐汇区馨宁公寓(所谓就近安置)距离被征收房屋也约13公里,且面积太小。另外所有的安置房源价值都远远低于被征收房屋。其他相关情况是:
松江地块中间还有徐汇区、闵行区。
浦东惠南民乐地块隔着黄浦江,距离被征收房屋40多公里。
奉贤南桥地块中间还有徐汇区、闵行区。
嘉定黄渡地块中间还有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
青浦地块中间还有普陀区、徐汇区、闵行区。
所谓就近安置房源徐汇区馨宁公寓,仅6套安置房,3套62.4平方米、3套42.29平方米。

今天下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了相关征收补偿案件。虽然我们理由很充分,但是当事人仍然对法院的公正性不放心。希望上海市二中院能公正判决!
【相关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26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4、人民法院法院库参考案例: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被征收人居住权的保障
入库编号:2023-12-3-019-006
【裁判要旨】
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http://t.cn/RyhHsjQ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