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156】 周某为七星电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19年4月3日,汤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七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七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周某有义务配合汤某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转让款合计710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其中2019年4月3日先付150万元,2019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9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20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协议尾部附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见证人处有张某、南某等人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9年4月3日向周某转账支付150万元。2019年10月11日,周某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请问:你认为周某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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