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希罹难将如何影响伊朗政局# 观察伊朗政治体制,会发现许多复杂而不同寻常之处,终身任职制的最高领袖和民选产生的总统,从不同角度上来说都是“国家元首”,但两者意义却完全不同。
一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全面伊斯兰化,“神权高于民权”,立法权只属于真主;
二是实行“毛拉治国”,宪法明确规定“教士依据古兰经和真主的传统发挥永恒的领导作用”。国家最高领袖由“公正的、虔诚的、明于时势的、勇敢的、有组织能力、有远见的、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为领袖的教士”担任;
三是推行“伊斯兰民主制”,既实行普选制(中央和地方议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和三权分离,又设立了许多非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如司法总监(司法机构领导人,由领袖直接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简称“宪监会”,负责审查和监督总统、议会以及专家会议等选举、议会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宪法。共12名成员,其中一半为教士,另一半由领袖任命)、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负责解决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分歧,主席由领袖任命)等。
这些机构权力凌驾于世俗机构之上,属于“超政府力量”。在这一体制中,领袖居于核心地位,是伊朗伊斯兰政权的象征。 http://t.cn/A6HiN75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