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
24-05-21 16:10 微博认证:新疆法制报官方微博

【#新疆一农药经销部卖错药被判赔38万余元#】#推荐用药不合理致200亩葵花受损# 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生长周期长,遇到病虫害种类多,农民买药用药大多依赖农药经销商。如果农药经销商推荐用药不准致农产品受损,那农民的损失就大了。近日,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件。

单某在额敏县种植葵花223.3亩。2023年7月的一天,单某从某经销部购买了价值6300元的农药,某经销部经营者向单某出具数据,载明药品规格、数量、单价。

回家后,单某雇佣无人机为其种植的葵花地喷洒农药。几天后,单某发现葵花头出现弯曲、扭曲变形情况,立即联系某经销部的经营者詹某。

詹某赶到现场查看后,于当晚配制了解药交于单某,单某累计实施了4次解毒农药的喷洒作业仍无效果。

事故发生后,单某委托鉴定机构对植株上部扭曲、花蕾变形的原因及损失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此次事故与某经销部推荐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8月,单某将詹某和经销部一并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詹某承担损失614075元。

案件受理后,因第一次鉴定时未到葵花收割时节,也没有查明是否绝收及具体损失,额敏县人民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经鉴定,单某葵花绝收与经销部提供的农药超出安全使用剂量存在因果关系,未绝收,此次药害造成单某葵花损失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后,没有对农药使用者尽到注意安全的提醒义务,甚至超范围、超剂量推荐销售农药,存在过错。

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原告单某作为农药的使用者,在使用农药时没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单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经销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经销部为詹某家庭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

综合原告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经销部和詹某共同承担38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中院判决驳回了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胡美媛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