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4-05-26 11:46

有同仁问:某商场消防排烟工程,投入使用后,在验收过程中,住建局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经单方检测,认为该工程存在设计缺陷,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提起诉讼,要求整改。一审以擅自投入使用且住建局已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为由没有支持。建设单位提起上诉,二审中,住建局撤回其验收合格意见。该案二审应如何处理?
​个人观点:1.住建局不是组织验收主体,只是监督单位,其是否撤回意见,不影响其他参建主体验收合格的结论。2.擅自使用后建设单位为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再组织验收,施工单位配合的,不代表施工单位放弃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产生的利益。3.设计缺陷和偷工减料,和使用没有任何关系,承包人凭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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