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仁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因承包人其他债务被执行冻结,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范围承担责任,还能被判决支持吗?
该文中的案例十即为我曾办理的一起案例,一审以采取冻结措施后欠付款已无余额为由没有支持实际施工人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请求,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次债务人实际清偿才产生消灭代位权人债权的目的,采取保全措施不能等同于实际清偿。2.在次债权数额不足以偿付债务人的多个债权时,即产生了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问题即执行竞合,该问题是属于执行阶段处理的问题,不应影响实际施工人在诉讼阶段取得胜诉判决,否则无异于剥夺了实际施工人依据胜诉判决参与次债权执行和分配的权利,该做法无法律依据,也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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