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为举办“第十五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这种一旦公布举办时间后难以更改时间的活动,在未办理完毕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工程,能否认定为“擅自使用”,不无疑问。
2.发包人在承包人未完工即撤场的情况下,另寻第三方接续收尾工程和整改消防部门提出的缺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这是否属于为减小损失,实施的“替代交易”?为何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3.在消防部门已经明确指出需要整改,而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擅自撤场,这后果应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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