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51岁老伯和前妻离婚后,和一名大妈同居。却未办理结婚证。第二年,老伯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他一人的名字。第三年,男子患上尿毒症,大妈细心照顾。两人同居的第十三年,男子去世。两年后,男子儿子把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房屋。大妈却说,她有居住权。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院)
刘大妈拿着传票去找张力,愤怒地问:“你爸刚走,你就要赶我走,你还有没有良心?”
张力:“这是我爸的房子,他人没了,你就没资格住我们家了。”
刘大妈:“这是我和他的共同财产,我有权居住。”
张力黑脸:“那咱就法院见。”
门砰一声被关上,刘大妈心碎一地。
2008年3月,别人为她介绍了51岁的张老伯,张老伯跟前妻离异,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张力。
她不在乎他有个儿子,她只图后半生找个依靠。接触一段时间后,他们同居了。
因子女们反对,所以二人并未领证。
2009年2月,张老伯购买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是张老汉的名字。
刘大妈不在乎房本上是谁的名字,她只想跟他好好过完后半生。
她经历过婚姻的失败,更看重当下的感情。
庆幸的是,张老伯对她很好,这让她感到自己没有看错人。
但好景不长,2010年初,张老伯被查出尿毒症。
亲戚劝她放弃:“尿毒症不是个好病。你们又没领证。不如趁早分手。”
刘大妈觉得,做人要有诚信,如果因为他生病,她就放弃。那她成什么人了?
此后,她尽心照顾张老伯的生活,陪他去医院看病,在手术单上签字,都是她一人所为。
期间,有人说她傻,一个没名没份的人,为何要如此死心塌地为人家付出?
她淡淡一笑,对那些来自外界的评论,不予置喙。
在她的精心照顾下,张老伯竟慢慢熬了很多年。
2021年初,在他们同居的第十三个念头,张老伯含恨离世,临死前,他拉着大妈的手,眼睛里满是不舍。
张老伯死后,她一个人住在他们的房子里,慢慢收拾着他的遗物,回忆着他过往的一切。
她一直沉浸在爱人去世的悲伤中无法自拔,却不知道,2021年5月,张力就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
张力说他是唯一继承人,享有父亲遗产百分百的继承权。
之后,张力顺利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2023年初,张力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刘大妈搬走。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刘大妈很生气,她照顾张大爷那么多年,临了,连个安身之处都没有。她决心去应诉,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1、张力说:房子在他名下。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既然房子登记在他名下,他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他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父亲已经离世,刘大妈跟父亲又没有领取结婚证,她继续住在自家房子里,没有意思。
2、刘大妈说:
第一,虽然自己没有跟张老伯领证,但他们同居十三年。这房子是在他们同居的第二年购买,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套房子,是自己和张老伯同居后购买,就是共有财产,利应有自己一半。
二,2010年,张老伯就患病了,之后都是自己照顾。张力作为亲生儿子,很少来看望父亲,更未尽到任何赡养和照顾义务。
于情于理,自己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司法实践中,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刘大妈和张老伯是同居关系,房子是他们同居期间购买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共有财产。
张老伯去世后,张力私自变更了该房屋的产权。虽然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却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第二,刘大妈和张老伯于2008年3月开始同居,2010年张老伯就患上尿毒症。
此后多年,都是刘大妈在照顾张老伯,她为张老伯的付出,邻居和医生护士都有目共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老大妈和张老伯共同生活13年,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而且在共同生活中,他对张老伯寄予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应当分得多数遗产。
虽然张力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刘大妈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并且她自身也有权获得更多的继承份额。
因此,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刘大妈除了这套房子,没有其他住房,她享有按时房屋的居住权益。
所以,张力主张刘大妈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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