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了,在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那么原告作为出卖人应当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函、催款函、欠条、发票等有关买卖合同成立和履行的证据材料,并且应当举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每一批次供货都得到买受人的确认(不管是签字确认,还是微信聊天中确认或者通话录音中确认,防止单方自制的送货单所导致的证明力度不足)。
例如:出卖人在每一次供货时通过微信向买受人发送送货单,证明已向买受人确认该批次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供货完成后,出卖人及时询问买受人是否收到相应的货物以及好久付款,证明完成供货、收货无误以及确认货款金额。
开完庭后法官说由于我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根本性抗辩,不再组织调解、将依法判决。
我都佩服当事人,为了防止自己被对方以通话录音的方式取证,设置陌生号码禁止呼入,不光是法院的电话打不进去,之前连我的电话都打不进去、只有等着他给我回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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