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热点 24-05-29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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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6万彩礼与贫困户结婚后常年不归#】#五金和改口费也算彩礼离婚要酌情返还# “改口费”“五金”等属于彩礼吗?离婚协议约定彩礼返还数额是否有效?近年来,“高额彩礼”屡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随着一些地方彩礼不断走高,彩礼引发的婚姻家事纠纷也层出不穷。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份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认定范围、返还比例确定原则等。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司法解释实施近四个月以来,已有陕西、湖南、湖北等多地法院适用新规作出判决的首案“落槌”,对彩礼纠纷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审理的“曾某诉张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诉讼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返还彩礼数额作出约定,法院审理认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按照协议进行彩礼返还。

该案判决书显示,曾某(男)与张某某于2018年7月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曾某及其父母向张某某支付彩礼合计6万余元,并因生日礼物、节日转账、请吃饭及见面礼等支出1万元。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仅一月后,张某某便外出常年不归。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6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6万元。离婚后,张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后未再继续返还,曾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彩礼4.5万元和其他支出1万元。张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其他支出系张某某自愿支出,不属于彩礼,亦不应返还。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款4.5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法院调查了解到,曾某家庭收入较低,属于贫困户。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曾某家庭经济情况、曾某为张某某开支的情形和数额等案件事实,认为曾某所给付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加重了曾某的家庭负担,张某某应当依法返还。因双方在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中对彩礼应返还的比例已达成一致意见,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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