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4-05-31 04:47

枉法裁判罪⽴案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为了使国家审判机关的活动能够正常进⾏,必须对侵害其活动的⾏为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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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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