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和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先刑后民”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同一个主体的同一个行为,既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又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则应当做刑事评价,民事案件做移送或驳回起诉处理。
2.同一个主体的不同行为,相互牵连,部分应由刑事评价,部分应由民事评价,且民事部分的基本事实需要以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部分应当中止审理。实务中,该情形多做驳回起诉处理。
除上述情况以外,并无“先刑后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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