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权威官媒发布:“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2015年至2021年,郑光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玉坠等礼品,大多发生在节日期间;2014年,郑光及其家人2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浙江、江苏等地旅游,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长期借用私营企业车辆,车辆保险等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郑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问题是这位前检察长干了这么多的事儿,就因为是司法人员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还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为什么对检察长就这么宽容?可以再公布一下郑获得的那些利益具体的数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