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律师
24-06-05 06:0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执行程序中直接将财产抵债的情形
1、合意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 人应当继续清偿。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 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抵债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 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 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执行基础知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