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4-06-05 12:40

近日的多位朋友咨询:分部分项工程,例如桩基、消防等是否可以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个人观点: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实务中的争议。1.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应当赋予优先权,有观点认为,因为分部分项工程不能单独拍卖,属于民法典807条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情形。个人观点:分部分项工程的优先权实现是通过整体工程的拍卖实现的,并非单独拍卖消防工程,桩基等分部分项工程,最高院该公报案例可供参考。2.优先权的成立和实现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多有混淆。工程完工交付、质量合格则优先权即成立,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执行中能否拍卖折价。如果因优先权可能无法实现而判决不予支持,万一随后因发包人破产,启动了整个工程的拍卖呢?启动再审?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权,那其他分部分项工程与装修工程有何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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