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因工负伤,当天办理参保登记,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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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而是在事发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应认定为一种补缴行为,但不享有要求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于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而言,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
社保中心对于参保前的工伤事故,并非一律不承担责任,而是对“新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法承担,包括: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只不过本案中,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新发生”条件,故法院支持了社保中心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实践中,单位办理工伤参保登记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参保登记后,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段时间后不再缴纳、迟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参保登记后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而是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所以,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而言,工伤保险具有一定射幸性。又鉴于其法定性,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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