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侵权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居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书》,同年11月,居女士在前往工作地点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8824元。
物业公司认为,死者居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已经通过交通事故获得侵权人赔偿,不应再要求公司赔偿,请求撤销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对第三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两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高邮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818824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该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