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总有这样的争议:村委会动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等事项,仅有村委负责人签字,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损害集体利益为由,否认结算文件的有效性。
个人观点:1.村委会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当然可以代表村委会,这一点适用于所有法人,村委会虽然是特别法人但并不例外。2.是否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属于村委会组织法24条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办理的事项除外,道理同公司法人代表越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3.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并不能当然得出损害集体利益的结论,村委会仍需举证其负责人存在与对方恶意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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