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4-06-07 16:47

法院能否基于查明的事实,在当事人均未提出该主张的情况下,认定债务人将债权转让他人的行为是不当减损财产?
​例如:由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目前缺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实务中多采用承包人将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的方式,由实际施工人以受让人身份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以职权主动认定,承包人的转让行为因减损其向其他债权人的偿债能力而无效?(该承包人已是失信被执行人)
​个人观点:1.只要承包人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基于债权平等基本法理,承包人有权自行决定向谁清偿债务,这与“损害他人利益”毫无关系。2.所谓按采取执行措施先后受偿,只能针对被保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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