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震惊!给肠粉加“硼砂”?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年1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学校周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该餐饮店厨房内一操作台发现一包已开封包装标称为“硼砂”的物质,净重0.5公斤。当事人承认其在“米浆”制作中会添加少许上述硼砂,以使制作出来的肠粉更爽口有弹性。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硼砂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用于制作“肠粉”的“米浆”、标称“硼砂”的物质以及成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抽检批次的“米浆”、标称“硼砂”的物质均检出含有“硼酸”。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硼化合物,不能用于制作食品,却具有危险毒性的化工原料,多用于玻璃和搪瓷行业,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
根据2008年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硼砂硼酸”被明确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硼砂具有增加食物韧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及保存度等功能,加入食品中能起防腐、添加弹性和膨胀等作用,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连续摄入会在体内蓄积,妨害消化道酶的作用,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抑制营养素吸收,促进脂肪分解,因而使体重减轻,其急性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昏迷等。
人体若摄入过量硼砂,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4年1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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