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一名老人乘坐公交车,在中途下车。15天后,老人被发现死在公交站9公里的小河沟内。老人的女儿悲痛万分,决定要为母亲讨回公道。于是,女子向公交公司索赔。可公交公司拒绝赔偿。女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115000元。法院最后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
胡小丽行色匆匆,急忙往家赶,她手中提着刚刚买来的菜,她要回家给母亲做饭吃。
可当胡小丽回家时发现母亲竟然不见了,这可吓坏了胡小丽,因为她的母亲有精神障碍。
这一天是2015年6月9日晚上,胡小丽清晰的记得这一天,因为就在这一天,她成为了一个没有妈的中年妇女。
胡小丽急忙拨打丈夫的电话,胡小丽一家到处寻找母亲的下落。
尽管找遍了母亲通常会去的超市和公园,但依然不见母亲的踪影,胡小丽慌了。
胡小丽匍匐蹲在路边嚎啕大哭,丈夫在旁边连忙安慰。胡小丽时不时的抽打自己几个巴掌,她悔恨呀,悔恨自己把母亲弄丢了。
要是没有来上海,也许母亲就不会弄丢,胡小丽喃喃自语道。
原来胡小丽一家原本在乡下生活,但为了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胡小丽和丈夫毅然决定来到上海打拼。
在2013年,胡小丽和丈夫来到上海奉贤租房打工。
随后,胡小丽和丈夫将母亲和孩子接到上海一起生活。
胡小丽的母亲有精神障碍,所以平常将母亲关在房间里,胡小丽和丈夫才去上班。
只有胡小丽和丈夫下班后,胡小丽做完饭才会带母亲出外溜达散步。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两年,原本一直相安无事的,直到2015年6月9日这一天。
正当胡小丽下班回家时发现母亲不见了,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时有一名好心人拍了拍胡小丽的肩膀,说道,你的母亲,我看见她今天坐公交车了。
这句话又让胡小丽重燃希望,胡小丽马不停蹄的找到了公交车司机董军。
董军坦然承认说,自己当日开的公交车,的确看到了一名老人上车,但最后老人中途下车,自己没有注意,不知道老人去哪了。
听完董军的话,胡小丽的眼神黯淡下去了,一丝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多日来母亲杳无音信,胡小丽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大概母亲凶多吉少了。
15天后,6月24日,胡小丽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这个电话确认了她多日来的预感。
挂断电话,胡小丽只觉得天旋地转。胡小丽的整个世界都坍塌了,她的母亲溺亡在离公交站九公里的小河沟内。
此时胡小丽的母亲早已面目全非了,胡小丽心如刀绞。
办完母亲的丧事后,胡小丽决定为母亲讨回公道,向公交公司索要赔偿。
公交公司说,对于胡小丽母亲的遭遇深表遗憾,但要赔偿,一分钱都没有。
胡小丽多次索要赔偿,但公交公司每次都断然拒绝。
2016年4月,胡小丽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115000元。
在接到法院的传票那一刻,董军感觉很可笑,又感觉很气愤,这不是讹人吗?
双方提出了各自理由。
1、胡小丽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胡小丽说,自己母亲乘坐公交车,那么董军作为司机,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自己母亲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董军免了自己母亲的车票,但依然需要对自己母亲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的母亲精神有异常,只要是正常的人都可以看得出来。公交车的运输路线需要经过两个派出所,但董军没有将母亲交给派出所,是失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军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董军辩驳说,如果要自己赔偿,那么需要证明自己有过错,构成侵权,可自己没有过错呀。
董军悲愤的说道,当时胡小丽的母亲上车后,他看到老人有点疲惫,还主动给老人让座了,主动免了老人的车票。
在这期间,董军多次询问老人的目的地,但老人没有回答。后来在路过医院时,董军停车,有乘客下车,老人也下车了。
董军说,自己操作没有问题,自己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当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胡小丽的母亲有精神障碍,胡小丽作为监护人,应当随时的关注她母亲的状况,而胡小丽却将她的母亲关在房子里,这种监护方式显然不利于被监护人。
所以,胡小丽母亲的走失,是胡小丽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而不能怪公交车司机。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小丽母亲的走丢,与公交司机董军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董军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了胡小丽的所有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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