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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力星球案庭审第7天:神奇的锡盟民警,分身有术】

今天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全案最基础、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锡盟民警对学力星球APP后台所有数据提取的笔录。

笔录显示,2023年2月5日18时12分-2023年2月11日00时54分,侦查人员李某、毛某在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开展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指挥员王某、侦查人员李某、见证人谢某在笔录末页签名。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存档光盘封装袋显示“110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11日,学力星球阿里云电子数据,录制人:李某,保管人:毛某”。

本次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提取对象为“阿里云平台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署的ESC服务器、RDS数据库以及学力星球平台)OSS存储文件”,为学力星球APP后台原始数据,是提现学力星球APP运营模式和实际运营情况的重要证据,也是锡盟公安日后开展电子数据检查及委托司法鉴定的唯一检材来源,是本案最为重要的证据。

然而,大量的在案讯问笔录显示2023年2月5日18时12分-2023年2月11日00时54分,侦查人员李某、毛某在北京、廊坊异地侦查,根本不在锡林郭勒盟。既然两人都不在锡林郭勒盟,是如何参与长达七天的电子数据提取工作?目前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及所反映的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过程、结果究竟出自谁手?两名侦查人员均不在场的情况下,七天的电子数据提取工作运转自如并得到本案最为重要的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是不是伪造的?
警方也意识到难以自圆其说,于是出具一份说明材料,解释说二人是远程参与的提取工作,但提取过程中的一些工作是远程无法完成的,况且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两人,你远程参与的人怎么能算提取人?你到看守所提审时也允许一人提审一人远程吗?

发布于 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