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24-06-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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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教练打死案细节曝光#】#男童被教练打死案家属发声# 6月13日上午,青岛中院对“男童遭武术教练伤害致死案”一审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两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缓刑。

一位参加庭审的受害男童琦琦亲属告诉记者,宣判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豪表示不上诉。

受害男童琦琦亲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将申请抗诉。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还原了案发时的真相。

被告人张某斌是涉事武术俱乐部的实际控制人,其分别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城阳区夏庄街道开设青岛振宇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被告人李某丁系俱乐部教练,被告人张某豪系张某斌之子,案发时在俱乐部帮助教学。

2023年6月10日,被害人琦琦报名进入俱乐部学习。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斌在振宇武术馆教学期间,因被害人琦琦未按照要求压腿,用竹棍敲打、拳打脚踢琦琦臀部和腿部,后用电线束抽打其臀部、大腿,持续20分钟左右。

当日11 时许,被告人张某斌将琦琦带回崇德武术馆,跟随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继续训练。因琦琦动作不规范,李某丁在训练场多次用木棍敲打其大腿、臀部,脚踢其小腿。张某豪用扇子敲打琦琦臀部、上臂各一下,后将其带至张某斌办公室,随即离开。张某斌要求琦琦在训练场跑圈,因琦琦跑跑停停,李某丁多次拳打脚踢其大腿,又用木棍、塑料管、电线反复击打其臀部、大腿,持续15分钟左右。

期间,张某斌从办公室来到训练场,李某丁按住琦琦,张某斌用电线抽打其10余下。12时30分许,张某斌、李某丁将琦琦带至食堂。后张某豪来到食堂,用脚踹琦琦一下。

三人因琦琦无法在椅子上坐住,将其以站立姿势捆绑到椅背上,后因琦琦仍无法站立,又用练功带将其以站立姿势捆绑在压腿杠上,三人离开武术馆。后琦琦意识不清昏厥。三人接通知返回后,张某斌、李某丁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琦琦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

当日 14 时许,被告人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载明,在庭审时,琦琦近亲属提出,史某系俱乐部法人代表,没有阻止殴打,提供了电线,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诉讼代理人也认为,史某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和史某拖延就医,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等。

法院审判认为,关于上述史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黑恶团伙的到庭意见,因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法院不予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在教学训练期间,违背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殴打琦琦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捆绑,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豪参与上述犯罪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张某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鉴于张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豪系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此外,三名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依法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青岛中院一审判决,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男童被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综合顶端新闻、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