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彩礼不当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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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一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与已办理结婚登记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具有“夫妻之实”,比如孕育子女、较为长期共同生活,因此不当然返还彩礼。
最高院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于返还彩礼主体,第4条亦针对性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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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