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一个问题,这是以我们实际案例改编。想写的问题太多,慢慢记录着,我最近也填了几个坑,正在慢慢填。
问: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没有明确是否含税、税率、税款扣除等问题,被告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将自己计算所得的税款从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中扣除后支付。此后原告就未足额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提出异议;或者被告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在执行中要求就税款进行抵扣,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模拟案情:在普通货物买卖案件中,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货款含税、税率9%,但未针对开票义务、票款先后顺序进行约定。原告供货后经双方对账确定供货金额100万元,但原告未开具任何发票。随后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扣除9万元的税款后将剩下91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随后申请强制执行。
模拟案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生效判决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提供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款项。用人单位在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以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后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随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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