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 24-06-17 22:09
微博认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刑辩律师 毛立新

【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
在6月16日下午的“刑辩十人”论坛上,我以“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为题,阐述了他对庭审精细化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庭审实质化缺位造成的危害、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等问题的看法。
近年来对一些不认罪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庭审精细化”现象,开庭时间长、发问被告人细致、有争议的关键证据“一证一质”、鉴定人出庭、法庭辩论充分等。但是,“精细化”不等于“实质化”,对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缺乏当庭认证和及时判决,庭外、庭后因素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等,导致庭审活动仍然是走过场、形式化,被告人的对质权、辩护人的质证权无法有效实现,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仍然是侦查案卷,并没有走向审判中心、庭审中心。
庭审实质化缺位在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危害后果,它是辩审冲突和律师诉诸庭外辩护的根源,影响和制约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影响以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影响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
鉴于此,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证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并规定若干例外;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措施;落实集中审理原则,两次庭审间隔不能过长,尽量当庭认证和及时判决;取消内部请示和协调定案;落实审判公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实质性作用等。 http://t.cn/A6QU08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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