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律师
24-06-18 06:00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1、执行款的扣划方式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 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2、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原则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 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 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 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3、发放期限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执行基础知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