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4-06-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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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个文章,还是上海法院的,虽然很简单,但很有必要。
两位作者是上海宝山法院的法官。文章标题是《诉请“付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文请见公众号上海12368,以下为文章介绍以及自己补充,感兴趣见原文。

这篇文章讨论了一个问题,不是就看付钱就等于货币给付地,就是为管辖法院的。
案例:
案例一:原告错误转账给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裁判指出,由于这是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二: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并完成股权转让登记。裁判认为,由于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且原告的主要诉请是转让股权,被告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三: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裁判指出,由于双方未约定管辖且未明确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所以,合同纠纷,先看专属管辖,然后看约定管辖,再看有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

如果都没,文章说,借助“顺势履行原则”和“特征义务”来分析争议标的是否为给付货币,以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补充一下,特征义务就是合同最核心的义务。在合同中,通常有多个义务需要履行,但特征义务是指那些最能代表合同本质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特征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买方的特征义务是支付货款。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特征义务可能是转让股权的登记。

特征义务的确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
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哪些义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主要义务通常被视为特征义务。
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也会影响特征义务的判断。
在文章中提到的案例中,特征义务的概念被用来帮助确定合同履行地。例如,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支付剩余款项,但合同的主要特征义务是股权的转让和登记,被告住所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起草合同时,务必写清楚合同履行地!争取管辖优势。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