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聊世界# 之“ 外交特权与豁免 该怎么用?”
这两天,某国际组织秘书长在北京街头占道停车的事情,引发网上热议。
秘书长女士当时的态度,公众都看在了眼里。我感觉,她虽贵为国际组织领导,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似乎对何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干啥用的,存有极大误解。
几百年前,在欧洲出现民族国家和近代外交后,这些国家之间,就开始相互给予外交特权与豁免。
当时欧洲国家这样做,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既然驻外使节及其团队、机构代表各自国家,那就应该在驻在国享有一些特权,特别是,不应接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就是著名的“代表性说”。
帝国主义时代,一些大国强国,肆意侵犯他国司法主权,不但不接受驻在国法律适用于派出国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有时还在他国强行适用本国法律规定。这即为“治外法权说”。
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做了系统而权威的规定。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基础,该公约既未采纳“代表性”说,也未采纳“治外法权说”,而是采用了“职务需要说”。
换句话说,根据上述公约,各国之所以相互给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执行外交工作、完成外交使命的需要,且外交特权与豁免并不“绝对”。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执行外交工作时的一些便利和优遇,包括外交机构驻地、外交人员办公场所、住所、车辆、人身及外交档案等,不受侵犯。
比如,一位驻在他国的外交官,驾车前往驻在国某政府部门,商讨有关双边合作事宜。途中,遇到当地警察拦路检查车辆,顷刻间马路上排起长队。若他等着排队过检,将无法按时到达,双方会唔可能受到影响。他向警察说明了情况,警察不但未查他的车子,还特地让一名同事开道,帮他冲出“重围”,及时赶到了目的地。这就是“外交特权”。
十几年前,我在德国就碰到过类似情况。那是我们一个外交团组完成了在柏林的外交任务后,离开酒店启程回国。车队刚出酒店就看到,前往机场的道路几乎成了停车场。这么排下去,肯定得误机。使馆同事灵机一动,就近找来一位骑警。小伙子三下五除二,就把我们车队引上了应急专线。他在前面闪灯鸣笛开路,很快就把我们送到了机场。这也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应用。
“豁免”说的又是啥?主要是指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不受驻在国刑事、民商和行政管辖。
刑事管辖,一般是不开什么口子的。就是说,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在驻在国,有权不被刑事起诉。通常做法是,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双方国家经协商,会允许相关人员回国接受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
民商和行政管辖豁免,是有例外的,至于有哪些例外,这里就不细说了,大家可以去查阅《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管辖豁免,除了有国家尊严方面的考虑,主要还是“职务需要”。特别是考虑到,若外交人员及其家属接受驻在国司法管辖,在驻在国出庭面对司法调查时,不利于维护其人身安全和派出国的信息安全,不利于外交团队正常履职。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是不是可以不遵守,甚至完全无视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呢?绝对不可以!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确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
中国政府对本国驻外外交人员和家属,在这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以我数度驻外的经历,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中国外交官驻外工作期间的一项基本功。我们既要用好外交特权与豁免,捍卫国家利益和尊严,确保外交履职正常,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不滥用、误用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免给个人和组织带来麻烦,给对外关系造成干扰。
最简单的,我们驻外期间,连如何扔垃圾,都要先搞清楚当地的规定和要求。
实践中,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经常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其实这样做,并不能讨到什么便宜。一则当事人会搞得狼狈不堪,很多时候会被“驱逐出境”,回国后也不一定能够轻易“了账”;二则派出国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三则双边关系往往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就日前北京街上这一幕而言,秘书长女士究竟是否可援引外交特权与豁免,为其占道停车行为开脱,关键就要看,她当时是否有外交履职的紧急、特殊需要。这一点,好像不难判断。恐怕没有多少人会认为,她当时是在履行外交职责。
但话又说回来,即便她当时真有履行外交职责的需要,也不该是那样一种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