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驻华大使馆 24-06-2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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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年德意志德国基本法#:第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在德国却并非与生俱来,理所当然。1933至1945年间的纳粹独裁统治下,人们经常因其信仰、种族或其它个性特征而受到系统性迫害和屠杀。这种事情绝不被允许再次发生。这也一直是基本法和基本人权的目标。

这句话意味着什么?一般平等原则确定,无论个性特征如何,每个人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款):国家不可以对人采取区别对待。这意味着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相同的条件下,不得区别对待; 不同的情况则必须区别对待。如果国家对人区别对待,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有有权任性之嫌。

男女平等(第2款):国家不仅有责任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还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禁止歧视(第3款):任何人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特殊优待。任何人不得因残障受到歧视。禁止歧视是为了减少社会不平,促进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因此,基本法第三条不仅是德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促进公平和平等社会的重要工具。它要求国家及其所有机构积极反对歧视,促进所有人的平等。

基本法第三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男女平等。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并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任何人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优待。任何人不得因残疾受到歧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