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4-06-20 17:00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张明楷教授: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克服刑法的不安定性。18 世纪后半期的德国刑事司法处于极不安定的状态。

一方面,启蒙主义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已经在理论上与立法上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历来的普通法理论与实务仍然流行。

《加罗林纳刑事法典》在 18 世纪作为帝国的法律仍然是普通刑法的基础,但启蒙主义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使得《加罗林纳刑事法典》的宗教基础发生了动摇:法官们为了避免残酷的刑罚,拒绝适用制定法,代之以作为自然法的理性为根据。于是法的安定性受到了明显损害。正因为如此,费尔巴哈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如果条文规定的文字是遣责,则无须顾及制定法的意旨与精神,即应对现实个案判决有罪;反之,如果法律规定的文字是无罪,则应判决无罪。费尔巴哈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进行解释。

尽管如此,费尔巴哈却从未要求法官无论如何都应当遵守制定法:在服从制定法将违反法官之存在仅仅效劳于正义之原则时,费尔巴哈甚至认为,法官的不服从简直是一项神圣的义务。费尔巴哈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制定法吸收了自然法,自然法生活在制定法之中,自然法与制定法融为一体。

#跟着老蔡学刑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