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男子在单位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检查后发现几无生还可能,家属为避免必然的人财两空,主动放弃抢救。没想到,时候工伤认定时,因不符合“经抢救无效”情形,且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多了13分钟,被人社局认定为不合符工伤,家属不服,两次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
宫先生和翁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宫先生为家里的顶梁柱,收入的主要来源。
(信息来源:辽宁辽阳中院)
宫先生在单位负责公司机器设备维修工作,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2023年7月19日,宫先生在上班的时候,忽然出现晕厥现象,公司第一时间将其送到了医院抢救。
根据医院记载,送到医院时,为当日19点54分,开始抢救时为20点4分。
医院检查结果,令宫先生一家万分悲痛,情况非常的悲观,几无生存的可能。
医院鉴定报告显示,宫先生患有:急性脑梗死、肺炎、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肾功能不全、肝损害、i型呼吸衰竭等。
家人哭作一团,跟医生的沟通后,认定就算极力抢救,也很可能超出了医学技术的限制,最终将人财两空。
家属权衡再三后,决定放弃治疗,根据抢救方案,医生建议血滤治疗,但家属并未同意,拒绝进入icu进行血液过滤。
工伤认定有一个奇葩规定,就是“48小时”,如果在这时间内,伤者没有出现死亡,就无法认定工亡,因此很多家属在危急时刻,抢救无望的情况下,会及时“拔管”。
因此,宫先生家属要求停止呼吸机机械通气,并拔除气管插管,拒绝一切抢救措施。
根据医院的要求,家属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医院免责申明,并承诺愿意承担因放弃治疗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7月21日20点17分,医院宣布宫先生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大脑动脉血栓形成脑梗死。
宫先生家属,在家处理完相关丧葬事宜后,万分悲痛下,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开始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以宫先生家属的“拔管行为”不符合“经抢救无效的情形”,且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过了13分钟为由,认为宫先生不符合工伤,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亡的决定。
宫先生家属在与人社局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宫先生入院时间以住院病案记载时间,以及死亡记录上记载时间,无论采用哪个时间,抢救时间均超过了48小时,认定已经超过了48小时。
医院的死亡记录显示,是宫先生家属要求停止呼吸机机械通气,并拔除气管插管,拒绝一切抢救措施,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供一直处于连续且必要的抢救过程的证据。
工伤认定中,对视同工伤的情形的认定应该从严把握,不能随意扩大外延。
法院驳回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