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台独”分裂首要分子尤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6月21日,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记者提问,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意见》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期限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应询表示,“两高三部”的《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指导。
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罪行重大的,尤其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同时,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依法核准后,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根据“两高三部”《意见》的规定,再强调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实施、继续实施的,那么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的,要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
二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专题发布会# http://t.cn/A6QcgY9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