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区检察
24-06-25 16:29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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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