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说事# 【#朋友醉酒意外溺亡同饮者判赔11万#,法院:未将其安全送回住处,承担10%责任】近日,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吐某与热某(已亡)系熟人关系。2023年3月,吐某与热某喝酒后,吐某通过他人帮助,将热某送到其所说的大路旁边。热某下车后因喝醉原因找不到回家的路,不慎掉入渠内溺水死亡。热某家属认为,热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关,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吐某赔偿损失费共计583316.75元。被告吐某辩称,热某确实曾和其一起饮酒,但喝酒后他将热某送到了她所说的地点。当时,热某是清醒状态下车的,热某是成年人,有预见危险的能力。法院审理后认为,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后行为负责,应承担90%的责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对共同饮酒者进行提醒、制止和照顾。被告吐某未将热某送到安全住处,致使其醉酒状态溺水死亡,被告吐某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据此,近日,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12705.1元。@九派新闻 http://t.cn/A6Q6EL81

豫法阳光
24-06-26 16:01 微博认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