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4-06-27 08:3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核(三)

59、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60、指导性案例0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

61、参考案例:张某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农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如迳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失公允。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酌情认定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

【案例文号】:(2021)粤13民终9341号

62、参考案例:某株式会社诉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Ⅱ、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案例文号】:(2016)京民终245号

63、参考案例: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

64、参考案例: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5、参考案例:某行业协会诉北京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因素在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即来源于特定产地且具有相应的品质。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应分配至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经营者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且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标准的,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2012)高民终字第58号

66、参考案例:苏州某光伏有限公司诉沭阳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纪某乙、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其非经营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苏0507民初4970号

67、参考案例:某酒业公司诉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某股份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

68、参考案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海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正当性,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恶意的,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再261号

69、参考案例: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案例文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

70、参考案例:立某润海公司诉某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到达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7号

71、参考案例: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

72、参考案例: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零件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需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即可。

【案例文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73、参考案例: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0)皖民再38号

74、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案例文号】:(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75、典型案例: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推翻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而以鉴定意见认定待证事实的,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外墙涂料和外墙落水工程是双方合同确定的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皖东公司)施工范围,鉴定单位对此工程鉴定时,其已施工完毕,因无法勘查取证等原因将其计入待裁定项目。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对外墙涂料和排水工程主张非皖东公司施工,但其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鉴定意见中关于塔吊的费用项为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涉案工程共5栋楼,鉴定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量确定为5台塔吊是较为符合实际的,而华泰公司诉称实际施工中只安装一台塔吊,但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说明鉴定意见中塔吊费用计算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以鉴定意见确定塔吊费用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562号

76、典型案例: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所涉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提供张某文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案涉合同系伪造,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张某文系建工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建工公司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文之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5209号

77、典型案例:常某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新证据。

【裁判理由】:

关于姜某美的证言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问题。本案两名证人所作证言,与经过公示的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能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当时姜某美作出了同意捐赠资金分配的意思表示,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姜某美与常某系母子关系,其作的有利于常某的证言,证明力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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