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雪琴的游泳二级运动员,大妈其实也没啥可评论的,因为大妈压根不会游泳。
不过在学习游泳二级运动员认定标准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大家请参考这个体育总局的文件
http://t.cn/A6QSN1Rw
直接跳转到页码第101页,公开水域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二级运动员的认定标准是: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团体项目)第七至八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 3 名。
乍一看,没啥好说的,都前三名了还不能授予二级运动员?但是后面的“注”的内容引起了我的兴趣。为了大家方便,我贴上来,只要有点社会经验,都应该能推测出来这条是个补丁,以及没加这个补丁之前,到底发生了啥。这个补丁是这样的: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李雪琴未通过体育加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