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4-06-28 08:33

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谁是责任主体问题,实务中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表见代理、事实合同等几种处理方式。仔细推敲相关案例裁判文书可知:
1.认定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民诉法解释54条和建筑法,但54条并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字眼,不能成为认定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筑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仅仅限于质量问题,不能扩大解释。
​2.补充责任同连带责任一样,补充责任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基础的,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无承包人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事实合同”的概念到底对应民法典的哪个条文,并不明确,可用的为隐名代理。该情形下,相对人需要对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这在大多数案件里都是难以证明的。
4.可用的路径仅剩表见代理,但仅凭项目部印章尚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盖章之人的身份及权限才是核心,合同履行情况亦是重要参考。实务中,后面两个因素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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