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4-07-0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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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公众号公布了首次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的案例。
案情大概是,李某曾是某文化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李某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张某持有60%股份,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法院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西城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判决张某应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过坦白说,我对这个案例很困惑:第一、如果没有新公司法54条,执行里很多案件已经这么处理了;第二、不看执行的规定,不看新公司法,九民纪要也能用;第三、关于54条的法律后果,目前存在争议,虽然之前刘贵祥法官的文章认为应该是效仿债权的代位权,未出资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单独清偿,但是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应当是入库,也就是向公司出资,而后债权人再申请清偿。

结论:文章可能更多还是为了赶热点,用不用54条,影响不大。以及这个处理结果,也有点粗糙了。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