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人的异同
本文内容根据刘纪鹏视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人的异同》录音整理
6月28号,金融监管总局、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告,其中把证券市场的金融投资人也划到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
其实这个话题在去年3月份,全国人大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把证监会的证券投资人保护功能和央行的金融消费者功能统一划到了由银保监会改组而成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当时我在《资本金融学》这本书里也提到了证监会的组织架构中有一个局名称就叫“投资者保护局”。这个局随后也划到了金融监管总局,这次又明文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里包含有证券投资人。
这就给人们引发了很多的思考,到底怎么理解金融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二者虽然有相同的地方,都是从事金融行为的人,但是确有一个本质的差别。这就是金融投资人本身,它承担着股权文化下的主人公的地位,上市公司的治理坚持了股东主体。虽然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分散多元流动的,但是在法理上我们无论如何都得坚持股权至上的观点,就是说股东是上市公司的主体,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拥有三项重大的表决权,比如说重要人事权的任命、重大的战略决策行为和公司的重大的组织架构调整。这一点应该是我们今天保持上市公司合理治理结构的关键。
但是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什么呢?我个人理解,比如像消费者去买保险,这个行为就属于金融消费行为,使用即消费,具有时效性(保质期)。不像金融投资人,典型的金融投资人,那就是证券持有者。你只要买了股票,就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你就永远在法律上是它的主人。可以参加股东会,可以发言,可以表决,在法律的形式上,这一点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现在对消费者这个概念应该是有明确定义的,比如像315的消费者保护日,其实消费者行为,不是像金融投资人那样履行当家作主。把金融投资人变成了金融消费者,股民投资人的反应比较强烈,虽然由于股东的多元分散有这样的趋势,但是从整体看,股民、股东是上市公司的主人,主人就要承担风险,主人就要对公司的重大行为有话语权。
今天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特定的法律形式,股东很少来来开股东会。这和我们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宣传的不好,组织工作做的不好,有密切的关系,今后应加强才是。
因此,在当前重大关键时刻,我们的证券投资人该不该划为金融消费者?是一个重大的分水岭,应该沿着股权文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把这部分证券投资人培养成耐心资本的价值投资,培育他们的长期行为,让他们把当上市公司主人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来。
而把金融投资人简单的和金融消费者划到一起,把所有的金融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混为一谈,是不利于我国未来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
抓投资者保护,提振投资者信心,这主要是证监会的工作。那么如果说现在的机构改革已经履行了把投资者保护局划到金融监管总局,那就金融监管总局跟证监会同时都保护金融投资人。但把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人混为一谈,却是个重大的方向性问题。
证监会,要增加对融资者的教育、对发行者的教育。发行人的队伍就是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以券商为龙头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交易所,是投资人的钱养活的他们,所以他们理应接受再教育。
我主张证监会既然划走了投资者保护局,就应该新成立一个融资者教育局,这是有利于我们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重要一步。
所以,我们对金融消费者和证券投资人之间不仅要看到他们相同之处,还要看到他们的不同,而且金融投资人这个地位一定要不断的强化,证监会这个功能必不可少,总之我们要保护好金融投资人。 http://t.cn/A6QlbZn8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