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交警大队为何拒绝对肇事三轮车做属性鉴定?】2024年4月26日晚8时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汪桥镇公路边,一辆三轮车撞倒路边行人,致行人重伤昏迷,经历两个多月的救治依然呈“植物人”状态。但受害人家属几次要求商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车辆“电动三轮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均遭到拒绝,2024年7月1日上午,受害人家属向商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送去书面申请书,遗憾的是商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岳姓警官口头告知:“不做车辆鉴定,不支持刑事立案,不给书面答复”。
我是受害者程书凤的儿子杨绪伟,我母亲程书凤于2024年4月26日晚8时左右在马路边步行,被肇事者黄来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后方撞倒,后脑着地,当时直接昏迷不醒。后被送到商城县人民医院经检查为颅脑损伤严重,立即做了开颅手术,事故后4月28日下午,我和家人一起去找处理事故的民警岳警官,当天我们就向岳警官提出了我们的诉求,要把肇事车辆扣留并对肇事车辆进行车辆属性的技术鉴定,当即得到岳警官的回复是不需要扣留车辆,也无需做鉴定,也没给出理由。
我母亲在商城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住了近20天,不见好转,我们随后给我母亲转到了郑大五附院继续治疗,时至今日我母亲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治疗期间肇事者黄来芝并未积极参与救治事宜,并有逃避责任的迹象,曾多次说要钱没有,也可以开车把她也撞一下。
在我母亲治病期间,我也曾多次打电话给处理事故的岳警官并让他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岳警官说我们的条件达不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6月27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出了我们的几点诉求后,6月30日上午我们又去找岳警官,当面又重提了我们诉求,岳警官说这些诉求需用书面形式提出来,我于7月1日上午又以书面形式提出了我们的两个诉求:1.对交通肇事案中物证之一黄来芝驾驶的三轮车做车辆属性的技术鉴定;2.对我母亲程书凤做伤情鉴定。在岳警官办公室当面交给了岳警官本人,岳警官当面表示接到了我们的书面申请。7月2日上午在岳警官的办公室得到的回复是不予支持我们的诉求,也没有不支持的正当理由,然后说只有口头回复,没有书面回复。
我不相信在法治社会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我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正当权益在商城县交警大队得不到保护,这不禁让人联想是不是这起交通事故背后还有什么隐情?@大河报信阳站 @何光伟v
